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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:“亡妻父母死亡证明”别

更新时间:2016-08-03 14:45:20 浏览次数:93次
区域: 红河 > 蒙自
类别:考公务员辅导班
地址:蒙自市银河路40号一楼
背景:广西吴先生妻子去年过世,留下一套房产,房产证上只有妻子名字。他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,却被房管局告知,“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”。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,辗转多个部门,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,卡在了“妻子父母死亡证明上”。
京华时报发表铁永功的观点:被继承人的父母、配偶和子女都是顺序继承人,权利都不能被剥夺,主张只有自己有继承权就必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、丧失继承权或已经死亡等证明。不然的话,虽然主张人对相关继承人是否死亡的事实是清楚的,但房管局如何知情?倘若证明不充分,就贸然把房产变更在主张人名下,致使年迈老人权利被剥夺,那就不是“刁难”当事人问题了,而是失职。所以,要求提供“妻子父母死亡证明”是应当的,并不因为难开就是“奇葩”。然而,派出所因为没有相关档案无法开具证明,而村委会也因为换届多次,熟悉情况的老人大都不在世,害怕担责不给开具,这也带来一个证明难以开具而怎么办的问题。以司法确认或提起诉讼方法也可行,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相关调查,但这仍然离不开证明以及对相关证明的认定问题。不要一味谴责一些难以开具的证明是奇葩,还要考虑如何用妥当的办法进行解决。
小蒋随想:这是一个逐级证明的过程,也是一个逐级“担责与免责”的过程。之所以说有免责成分是因为,房管局若拿到公证处的证明,房管局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过户,因为证明的责任在公证处那里;公证处让当事人开包括“亡妻父母死亡证明”等在内的各种证明,同样是把证明的责任交给“其他有关部门”,公证处只有在拿到“其他证明”后,才会“再证明”没问题;按理说,“其他有关部门”应该管理具体事项、清楚具体情况,应能出具确认或否认的材料,但在现实中,“其他有关部门”未必事事都清楚,只要有一个部门对一件事感觉含糊,不开具有关证明不为此担责,整件事就会“卡壳”。从流程上看,不同的部门照章办事,各负其责,似乎井井有条。可管理部门“各扫门前雪”,常常导致办事群众在不同部门之间跑断腿。更严重的是,僵化的规章并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,只要有一方管理者不能证明并履职,群众就要承担办不成事的终结果。如今提倡大数据管理,不同部门之间应当架设起“公对公”的数据查询与共享渠道,免除群众逐个部门跑腿开证明的繁琐。如果出现难以确证的情况,是否可以引入“疑问从无”原则?或者,由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“自证清白”证明,并承诺如果说谎将承担法律责任、接受法律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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