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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云南教师招聘考试之人民共和国教师法

更新时间:2017-06-07 13:57:55 浏览次数:203次
区域: 红河 > 蒙自
类别:技能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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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教师招聘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,考生们的备考压力也越来越大。知识点那么多,时间那么少,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复习,提高自己的考试成绩呢?在这里就法律法规《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梳理,方便大家更好的复习。
《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(以下简称《教师法》)于199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于1994年正式实施,是中国教育史上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,它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我们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的重点。因此,我们就着重来看下这部法律的考点。
考点一:教师的职业责任
《教师法》规定,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。承担教书育人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,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。在这里,《教师法》将教师定义为专业人员,就意味着教师这个行业是一个专门的行业,存在着自己的职业特色。这里也强调,只要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正常开展活动,其活动符合我们的教育目的和教育任务,符合我们的法律法规,那么其他人是不得随意中止或者干扰教师活动的。这点需要我们着重注意。
考点二:教师的权利
《教师法》中赋予可教师六大权利,分别为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术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这六大权利中,条简称为教育教育权,这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,任何人都不得阻止教师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,教师也有权进行相应的教育改革实验;第二条也简称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参加各种各样的学术交流报告会,并在报告会上发表自己的观点、见解和看法;第三条简称管理学生权,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负责,有权对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进行评价,任何人不得干预;第四条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,教师的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,教师依法享有寒暑假期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这项权利;第五条简称民主管理权,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管理进言献策;第六条简称进修培训权,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可以参加学校、政府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。
以上两个考点,就是我们《教师法》中重要、常考的两个知识点,希望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呢,可以着重复习。在这里希望大家能合理利用剩余的复习时间,合理复习,取得一个自己满意的成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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